关于印发《四川师范大学督导工作条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01日     来源:     查看:1728

校内各单位:

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深化教育改革,推进学校“全面建成国内一流的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和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目标的实现,经学校研究决定,制定了《四川师范大学督导工作条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师范大学督导工作条例

 

                                                                                四川师范大学

                                                                                2017年7月4日

                                                          

  四川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印发     

附件

 

四川师范大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深化教育改革,推进学校“全面建成国内一流的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和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目标的实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督导工作分为校级督导和院级督导。校级督导主要是按照学校整体工作部署开展的党政督查、教学督导和学风督查,院级督导则指各学院围绕教学工作组织开展的督导。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督导工作。积极配合校院两级督导工作,对提出的问题、建议认真分析总结,合理运用,科学决策。

第二章 校级督导

第四条 校级督导工作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具体负责,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联动配合开展。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校级督导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建立校级督导专家队伍,选聘23—25名专家,设总督导1人,分为五个小组,每组设一名组长。校级督导的聘期为三年,期满后重新聘任。

第六条 校级督导聘任条件

(一)校级督导原则上由具有丰富教学或管理经验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校领导或退休教师担任;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及组织协调、分析研究、综合管理能力,关心学校发展,维护学校形象,热爱督导工作的人员;

(三)身心健康,并有时间精力认真履行校级督导职责的人员。

第七条  校级督导工作职责

(一)教学督导。包括本科教学督导和研究生教育督导,主要开展听课评教;召开师生座谈会;参与各类教学评估、教学检查;督导教学规章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实施大纲的制定与实施;进行试卷分析、毕业论文质量抽查、教案检查等。

(二)学风督查。督查学生的考勤、课堂纪律,调查了解各学院的学风、辅导员工作情况,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加强学校学风建设。

(三)党政督查。包括对各单位党务、行政工作进行督查指导,采取听取汇报、出席重要会议(如学校重要会议、部门工作会议、院务会议等),及时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促进各单位工作作风转变,进一步强化各单位的执行力。

(四)专项督查。针对上级部门要求学校开展的重要工作或者学校部署的重点工作,根据工作要求,确定工作内容及方式,开展督促检查和指导。

(五)院级督导工作指导。定期与院级督导进行交流、座谈。对院级督导工作进行指导,深入了解学院存在的问题、难题,共同探讨解决方案。

(六)校情反馈。在督导工作中,将学校的政策方针、重要

措施传达给师生员工,解答师生员工的疑虑;对师生员工的意见及建议反馈给学校,为学校和谐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信息参考。

第八条 校级督导工作的组织

(一)学校定期召开会议对督导工作进行部署、研讨和总结。

(二)校级督导要对督导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听课评教需填写《听课记录表》,召开座谈会或开展问卷调查撰写调研报告,每学期各小组要召开总结会,提交小组督查工作总结。

(三)每名校级督导每年开展党政督导100学时、教学督导80学时。

(四)专项调研。对上级部门要求的重点工作、学校的重要工作或者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学校可抽调部分督导专家进行专项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为学校各项工作建言献策,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 校级督导专家经费

(一)校级督导专家经费分为党政督查和教学督导两部分。党政督查劳务费为8000元/年/人(组长为10000元/年)。每年开展党政督查100学时。若因个人原因未能达到上述工作时数,按80元/学时据实发放。 

(二)教学督导经费为10000元/年/人,每年听课80学时。若因个人原因未能达到上述听课时数,按100元/学时据实发放。

第三章 院级督导

第十条 院级督导工作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进行业务指

导。各教学单位明确一名院领导具体负责院级督导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院级督导应选聘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人数原则上为2-4人。为保证督导工作时间,应以退休专家为主。院级督导聘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院级督导应当坚持以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监督与指导并重的原则,对所在学院教学质量的监督和保障展开督查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院级督导工作职责

开展听课评教;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提升教学能力;指导和督查学科专业、教研室(实验室)教研活动的开展;检查和指导课程实施大纲的撰写与执行;开展日常教学秩序督查;参与学院本科教学或学科建设的重大决策、改革方案的研讨、论证,及教师教学奖励申报材料审查和推荐、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环节监督指导等。

第十四条 院级督导专家经费为正高级5000元/年/人、副高

级4000元/年/人,工作量为每学年50学时。不足50学时按正高级100元/学时、副高级80元/学时的标准据实发放。

第十五条 由于继续教育站点分布在校外和省内外,院级督导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管理、单独选聘,总人数不超过6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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