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2018年全校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4日     来源:     查看:1726

发文单位:计划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1日 11 : 48 : 13

校内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要求,我校须于10月20日前完成 2018年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单位

本次教育事业统计需填报报表的单位有:学校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就业处、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处、图书与档案信息中心、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规划建设处、学生工作部、校团委、保卫处、统战部、外事处、高师培训中心、体育学院等。

二、填报方式

本次填报工作使用2018教育事业统计系统正式版软件,请各单位自行到中国教育统计网http://www.stats.edu.cn/或群共享内下载并安装。(安装及使用见群内共享)

三、填报要求

1. 2018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和2018年6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4号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的数据是核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主要依据,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各项项目申报和财政经费的拨付和经费预算拨款绩效考评。

3.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认真学习研判,仔细阅读《2018年四川师范大学高等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手册》(群内共享),熟悉各项指标,按统计指标解释的要求,规范填报各项数据。严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客观、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

4.2018学年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的统计时点为8月31日,学生数据的统计时点为10月15日。

四、时间安排

1 .在2018年10月12日前,请各部门明确具体负责此次高基报表填报工作的人员,并报送计划财务处周骏处(电话:84760688),为方便工作的开展及交流,请填报人员第一时间加入高基报表填报工作群(群号QQ:930105232)。

2.报送时间

(1)学校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科研处、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处、图书与档案信息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规划建设处、学生工作部、校团委、保卫处、统战部、外事处、高师培训中心、体育学院请于10月17日前报送。

(2)教务处、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继续教育学院请于10月19日前报送。

五、报送要求

1.报送材料:统计报表电子文档一份(可先报),纸质报表一份(A4纸)。纸质报表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报送地点:计划财务处会计核算科(7教A区财务服务大厅1号柜)

3.联系人:周骏,联系电话:028-84760688。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8年10月10日

 

相关链接:教育部第44号令中第六章四十一条,4939字;较86版《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教计字034号)的五章二十五条3218字,内容更加丰富、规定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如,关于统计违规违法,86版《暂行规定》只有一句话“对违反《统计法》的有关领导或统计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规定》将该部分内容扩充为了一章七条1285个字,占到总篇幅的四风之一,对违规情形、违法行为,监管机制、追责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充分体现了教育部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教育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三十八条 教育统计机构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等责任,并记入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料的;

(三)不按时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五)泄漏统计资料导致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被识别的;

(六)违反规定导致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七)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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