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3日     来源:     查看:5870

川师教〔2018〕20号

学校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办学优势,积极推进高素质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培养,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提高就业竞争力,学校决定实行辅修专业制度,为规范辅修专业的管理,提高我校辅修专业的建设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四川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师范大学

2018年11月13日

附件

四川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办学优势,积极推进高素质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培养,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提高就业竞争力,学校决定实行辅修专业制度。为规范辅修专业的管理,提高我校辅修专业的建设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在校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专业。

二、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

第三条 辅修专业应以我校设置的本科专业为基础,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申报并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后实施。

第四条 辅修专业课程应由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部分学科平台课及专业核心课程组成,总学分应在45-50学分之间。

第五条 辅修专业的理论及实践课程教学要求应与普通本科专业一致。

第六条 辅修专业分独立开班和插班两种教学形式。选课人数在30人(含)以上的,原则上需独立开班,一般安排在周六、周日或寒暑假教学;选课人数小于30人的,可插班到当学期本专业主修课程教学班级学习。

三、修读条件

第七条 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主修专业第一学年课程考核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对某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并有一定基础,可自愿报名参加修读辅修专业。

第八条 每个学生只能选修一个辅修专业。

四、报名及审核

第九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六周前向教务处上报所开设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接收名额和报名条件。

第十条 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流程如下:

(一)学生填写《四川师范大学辅修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核批准后,交辅修专业开设学院。

(二)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根据实际教学需要,制定考核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并按经教务处审核的考核方案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审批。

(三)经开设学院考核、教务处审批的学生须持缴清费用证明到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注册方可开始辅修专业的课程学习。

五、选课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应以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自主选择课程并按时完成课程的各项教学环节,经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每学期学生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所选课程学分之和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毕业总学分的20%,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5的学生最多可多选5%的学分。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课程中有与主修专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时,经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批准后,学生应选修该专业的其他专业课程进行替代。

第十三条 学生辅修专业课程成绩由各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如实计入《四川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表》,具体办法参照《四川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主、辅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应先保证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十五条 学生可申请免听辅修专业课程。对申请免听的课程,学生须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并经相关课程三位老师面试合格后予以记载。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累计缺课达1/3学时或未完成该课程所要求的教学环节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和重新学习,所获成绩计入《四川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表》。

六、证书管理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学生的毕业资格申报和审查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与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学士在毕业时达到主修专业毕业条件的前提下,修读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辅修专业总学分要求,学校颁发四川师范大学辅修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在毕业时,未能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可在最高修业年限内以旁听形式补修未获得学分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学校补发相应辅修证书。学生回校学习各项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在最高修业年限内未能按人才培养方案修满主修专业规定学分者,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不论其辅修专业学分是否修满,一律不予颁发辅修证书。

七、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应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经费分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参加辅修专业课程学习的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该课程学习或未能达到学习要求,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级本科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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