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3日     来源:     查看:2639

川师教〔2018〕18号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建设和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大优秀教学成果的培育力度,促进各学院夯实基础、强化特色、提升水平,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管理实际,修订了《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1


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建设和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大优秀教学成果的培育力度,促进各学院夯实基础、强化特色、提升水平,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管理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是指由我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承担的教育部等部委、教育厅及同级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的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包括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学管理及运行机制等相关方面的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

第三条  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应坚持以推进本科教学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的总体思路,按照“聚焦问题、集成综合、协同推进、突出重点、着重实效”的原则,针对本科教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立足现有办学基础和特色优势,努力培育有创新、有突破、有实效、有影响的高水平教育教学成果,并在本科教学中实际运用,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进程中发挥实效。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教育部等部委、教育厅及同级部门开展的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按照教育部等部委、教育厅及同级部门的申报要求由教务处进行组织申报。

第五条  学校在每年上半年组织年度校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申报,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三种类型。具体项目类别结合当年本科教学改革建设实际,主要包括教学综合改革类项目、学科专业建设类项目、课程教材建设类项目、教学团队建设类项目、实验实践教学类项目等类别。

第六条  申报的校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应坚持“三个结合”:一是要坚持学院所申报项目与国家“本科教学工程”、四川省“高等教育质量工程”所设项目类别结合,使校级项目建设能为国家级、省级项目建设奠定基础、提供支撑;二是要坚持学院所申报项目与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中实施的“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等结合,努力形成建设合力;三是要坚持学院所申报项目与学院实际结合,突出重点、强化特色、巩固优势。

第七条  立足学校有关领域教学改革与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将视具体情况立项部分校级专项项目,委托有关学院和教师针对有关领域开展专项教改和软件开发工作。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八条  教育部等部委、教育厅及同级部门开展的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由教务处根据申报要求和申报情况进行择优推荐或评审推荐。

第九条  校级教改项目采取初审、专家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学校对以下申报情况原则上不予以立项和推荐:

1.申报项目论证不充分,方案不切实际,不符合我校教学改革需要。

2.申报校级项目与学校以往年度已资助的立项项目或高一级别的“质量工程”项目存在相互涵盖、交叉情况或项目负责人自上一个五年规划以来承担的省级或校级教改项目未完成结题验收工作。

3.除专项项目外,同一人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多个校级教改与研究项目。

4.实验条件、硬件条件等不能支撑项目的顺利完成的项目

5.项目负责人自上一学年度以来有教学事故或教学通报批评发生。

第四章 资助保障

第十一条  教育部等部委立项的项目,按到账经费的1:1进行配套,若没有给予经费资助,则由学校进行立项安排并按立项经费1:1进行配套。

第十二条  教育厅及同级等部门立项项目由学校按省教育厅下达经费额度进行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校级一般项目原则上对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应用型示范专业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校级在线开放课程、校级规划教材等项目按2万元/个的标准予以资助,校级实践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一般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按1万元/个的标准予以资助,专项项目等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原则上按1-5万元/个的标准予以资助;校级重点项目原则上按5-10万元/个的标准予以资助,校级重大项目原则上按10-20万元/个的标准予以资助;在线开放课程的视频制作由学校统一招标的公司录制,其费用由教务处相应预算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对于立项项目,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进行绩效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重申报、轻建设,建设成效不明显的项目,学校将进行限制资助直至停止资助,并进行情况记载,作为下一轮“质量工程”项目申报与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应对本院教师所承担的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进行指导和过程监督,对实施效果不好的项目要及时提醒或提出终止报告。

第十七条  立项的校级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及以上级别的项目,需在年初上报建设计划,年末上报建设成效。

第十八条  项目在建设期内未完成建设任务的,由项目负责人向教务处、教育厅及同级部门、教育部等部委提出延期申请和延期建设方案,项目负责人应在延期过程中进一步加强项目实施与建设,以达到所属项目类别的建设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进行中需对项目题目、实施方案、项目负责人、团队成员作重大调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校级、省级、国家级项目分别报学校教务处、教育厅及同级部门、教育部等部委批准后进行调整,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执行,违反者将撤消立项,视具体情况追回已拨的资助经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经费管理原则

1.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坚持 “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分类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合法合规,绩效考评”原则。

2.根据我国现行预算法及不同经济分类支出不同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主要按经费管理模式及使用要求不同分为两类:“公用支出经费”及“个人项目经费”。

(1)“公用支出经费”用于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方面发生的业务费支出,由学校管理部门直接安排使用及划拨到项目建设部门使用;

(2)“个人项目经费”由学校教务处转科研处,下达给相应项目负责人安排使用。

3.教育部等部委、教育厅及同级等部门立项项目,若有单独经费资助,则按上级部门的规定进行预算使用,若未有相应规定,则按“公用经费”模式进行管理。

4.以项目依托单位为主体的集体类项目,按“公用支出经费”模式进行管理;以项目负责人为主体的个人类项目(个人团队项目),按“个人项目经费”模式进行管理。

5.由学校预算资金安排的资助经费 ,实行“公用支出经费”及“个人项目经费”相结合管理模式,个人项目经费不能超过立项经费总额的50%。

第二十一条  经费预算

所有“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经费的使用方向及具体项目名称由学校教务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确定、申报、论证及评审。由上级部门安排的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学校将上级部门拨入经费直接纳入学校教务处预算编制;由学校立项的校级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以及上级部门只立项未给予经费资助项目,作为学校重点建设专项经费原则上全额纳入学校当年预算草案相应项目中,经学校“两上两下”预算编制程序审核通过后,统一下达到学校教务处的相应专项经费中。校级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费二次划拨

1.需要划拨到校内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专项项目依托单位使用的“公用支出经费”,由学校教务处出具包含经费名称、金额、拨款进度、使用部门等信息内容的经费划拨通知,经过经费使用部门填报完明细费用三级预算后,由学校财务部门从相应预算项目中完成经费上账。

2.需要划拨到项目负责人安排使用的“个人项目经费”,由学校教务处出具包含经费名称、金额、拨款进度、项目负责人等信息内容的经费划拨通知,经过项目负责人填报完明细费用预算后,由学校财务部门从相应预算项目中完成经费上账。

第二十三条  经费支出管理

1.部门“公用支出经费”按学校其它公用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执行项目建设部门预算及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差旅、会议、专用材料、出版资助、专家咨询、视频制作、委托业务等业务经费,严控“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不得开支出国(境)经费(在学校统管出国/境专项经费中支出),本校教职工人员薪酬按学校现行绩效工资管理规定执行。

2.“个人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及学校校级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预算,不得预算邮电费、公务接待费、办公设备费(3万元及以上项目经费可预算不得超过0.4万元办公设备费),非本部门劳务费原则上不得超过10%。设备招标、入帐及经费报销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绩效考核管理

所有“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经费均需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并不断提升经费使用效益。学校财务部门会同学校教务处制订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指标,对项目建设所取得的人才培养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并建立与经费预算挂钩的奖惩机制。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五条  各立项项目在建设周期内应完成下列目标:

1.形成成熟的改革与建设方案,并在本科人才培养过程中有效实施和广泛应用,产生了实际效果,切实促进了培养质量的提高,学生及社会评价好。

2.形成一定数量的创新性物化成果和学生培养的显著成果。

第二十六条  由教育部等部委、教育厅及同级部门立项的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教育部等部委、教育厅及同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建设要求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  校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准备如下材料申请结题:

1.《四川师范大学校级教改与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附件2)和《四川师范大学校级教改与研究项目结题情况登记表》(附件3)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2.有关结题材料:

(1)不少于2000字的项目研究总结材料(包括:项目实施背景、主要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成效,项目实施建议等);

(2)项目实施的过程性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图片资料,典型教学案例,有关单位、专家、学生和社会等评价材料,能体现实施成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改革的物化成果(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开发表的教改论文,论文原则上要求一般刊物2篇或核心及以上1篇;公开出版的教改成果,规划教材类项目需提交在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教材1部;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工作类奖励或教改成果等;指导学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开展的创新项目、获得的竞赛奖励等)。

以上材料(1)-(3)没有统一表格,请自行设计,以“校级教改项目结题材料-学院-项目负责人”命名后发送至指定邮箱。

其中,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的内容要求和技术要求,完成课程资源建设,并实际使用1个学期以上;教学案例资源建设项目的所有教学案例资源库的资源应提交资源建设网址,并在课程资源开放平台及学校“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信息网”的“优质网络资源推送平台”予以开放;专项项目应通过认真调研各有关高校相关领域的教学改革的主要举措和先进做法,梳理可资借鉴的先进经验,加强与我校相关专业或相关领域现状的比较,形成项目研究报告和立足我校实际的改革实践方案,并付诸实施,有效推进我校有关领域的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校级教改项目获省级及省级以上高级别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立项,即可视为完成项目结题,可免于提交以上项目结题材料。

第二十九条  校级教改项目在实施完成后即可申请结题,学校每年10月集中收取结题材料(其他时间不再单独收取),学校评审后将结题结果返回学院教务办。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将反馈结题意见,项目负责人应对照反馈意见,进一步加强项目实施建设,制定延期方案,达到项目类别建设要求后方可重新提交结题材料,若重新提交结题材料后仍未通过,学校对项目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对无故不完成建设任务或自行终止建设工作的项目,将追回已拨出的款项,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下一年度的“质量工程”校级项目申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四川师范大学教学校级改革项目管理办法》川师教〔2017〕33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2.四川师范大学校级教改与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2

附件2

 

四川师范大学校级教改项目结题验收表

项目名称


项目拨款


起止时间


所在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完成情况(简要说明项目完成结果、发表论文、成果在教学中的应用及获得其他资助等有关情况;所有结题项目原则上都应在一般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或在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所在学院(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学校验收意见:

 

 

 

 

 

(盖章)

年月日








 



 

3.四川师范大学校级教改与研究项目结题情况登记表

附件3

 

四川师范大学校级教改项目结题情况登记表

 

项目负责人

所在学院

参与研究的教师数(不包括负责人)

实施范围及覆盖的学生人数

项目名称

立项批文号

项目类型

资助金额
  (单位:万元)

立项时间

完成并提交结题材料时间

项目所取得的标志性成果

xxx

服装与设计艺术学院

3

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大一、大二本科生,约80人

《服装营销与管理》课程教学模式改革与研究

川师教〔2016〕23号

一般项目

1

2016年6月

2017年4月

1、发表论文1篇,“服装营销专业职业能力培养的基本框架研究”,xxx,《时尚设计与管理》,2012年1期;
  2、“服装营销专业方向教学改革与研究” 获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教学成果奖三等奖,排名第一,2015年11月;
  3、译著:《视觉营销-橱窗与店面陈列设计》,中国纺织出版社,2014年,ISBN:9787518003495。

备注:请项目负责人如实填报,所有列均为必填项。登记完成后请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csjwc@126.com

 



四川师范大学

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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