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5日     来源:     查看:4277

川师教〔2018〕24号


学校各单位: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本科课堂教学建设与管理,强化课堂教学纪律,推进课堂教学建设与改革,把立德树人落实到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营造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育人氛围,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在总结学校本科教学中加强政治纪律,实施教风、学风、管理工作作风“八项规定”的基础上,特制定《四川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师范大学

                                                                                                    2018年12月14日


 

附件:

    四川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本科课堂教学建设与管理,强化课堂教学纪律,推进课堂教学建设与改革,把立德树人落实到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营造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育人氛围,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在总结学校本科教学中加强政治纪律,实施教风、学风、管理工作作风“八项规定”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强化课堂教学工作责任,规范课堂教学建设与管理,抓好课堂教学关键环节,突出教师主体,深化教学改革,完善课堂教学制度建设,持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三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负有主要责任,要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生是受教育者,应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尊敬教师,努力学习,积极配合教师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第二章  课堂教学建设

第四条  教师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四川师范大学关于实施课程实施大纲的意见(试行)》编写课程实施大纲(教案),课程实施大纲应于正式上课前发放给学生,教师须按照课程实施大纲进行课堂教学。

第五条  教师上课应备齐教材、课程实施大纲(教案)、多媒体课件、教学日历、教学大纲、学生考核记录册(过程性考核记录)等教学用材料。

第六条  教师应积极开展课堂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推进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深度融合,积极采用翻转式教学、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信息化教学等方式,从以教师的“教”为中心向以学生的“学”为中心转变,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参与性,增强课堂教学效果。

第七条  教师应把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将学术前沿发展动向及教学、科研成果积极引入课堂,培养与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八条  教师应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课程考核,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综合应用笔试、口试、非标准答案考试等多种形式,全面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以考辅教、以考促学,激励学生主动学习、刻苦学习。

第三章  教师课堂教学职责

第九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必须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教学工作要求,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

第十条  教师应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作为课堂教学的根本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在课堂上传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内容或言行。

第十一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充分利用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使课堂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充分发掘和运用各类课程中蕴涵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坚持“课程思政”,发挥各门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使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立德树人的协同效应。

第十二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第十三条  教师应按课表在规定时间、地点上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上课的,应在上课前办理调停课手续,并经教务处审批后实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

第十四条  教师上课应使用规范文字板书,使用普通话或规定的外语授课。

第十五条  教师在教学规定时间内应坚守岗位,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利用手机开展教学的除外),不得在教学区域内吸烟,严禁做与授课无关的事情,上课时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第十六条  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对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教师应及时制止并给予适当的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教师有权责令其退出教室,课后应报学生所在学院及教务处予以教育和处理。

第十七条  教师应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课堂表现情况如实记载,作为平时成绩的依据。对于出勤率较低、课堂表现较差的学生,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学院。

第四章  学生课堂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学生须在上课铃响前进入教室,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事先按学生请假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行为举止应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衣着应整洁得体,不准穿拖鞋、背心或其他不庄重的服饰进入教室,严禁将食物、饮料带入教室。

第二十条  上课期间,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关闭手机等通信及娱乐设备(按教师要求,利用手机开展课程学习的除外),保持教室肃静,不得做与课程学习无关的事。有特殊情况需中途出入教室时,应先征得教师同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尊重教师,遵从教师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安排,积极参加课堂教学活动,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应在课后与教师进行沟通,也可以向相关教学单位或教务处反映。学生反映教学意见应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为目的,不得以提意见或建议为由对教师开展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和语言攻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爱护教室内各类教学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损坏教学设备,严禁在课桌椅、墙壁等教学设施上涂画、张贴。

第五章  教学单位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在本单位内深入开展师德师风教育、课堂教学纪律教育,做好教风、学风建设,使广大师生充分认识到严肃课堂教学纪律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制定教学督查方案,积极开展教学督查活动,加大对课堂教学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处理本单位教师和学生在课堂教学纪律中存在的问题,并建立课堂教学督查档案,以备教务处和学校教学督导组抽查。

第二十六条  各教研室要加强组织学习、贯彻上级和学校有关课堂教学建设与纪律要求,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研室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

第六章  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教师违反课堂教学纪律,构成教学事故的,学校依据《四川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违反课堂教学纪律,构成违纪行为的,学校依据《四川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管理规定》、《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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