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和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具体实施《同济大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纲要》,使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保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并具有可操作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同济大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纲要》是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保证工作中的基础性文件,《同济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保证框架》是使本科教学质量保证工作正常运行的基本构架,《同济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保证流程》是使本科教学质量保证工作得以持续、闭合、循环运转的关键。本条例是具体贯彻执行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证框架和流程,使质量标准纲要提出的关键因素和关键环节处于严格受控状态的管理措施和质量要求得以落实。
第三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证工作的领导机构是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主持的校教务委员会,其在本科教学质量保证工作中的职责是:
1.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制订、修改和实施;
2.监督各个工作机构执行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纲要的情况和监督单位实行监督的情况;
3.决定有关保证和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证工作的管理机构是质量管理办公室(简称“质管办”),其工作职责是:
1.负责本科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作;
2.组织管理评审和教学评估;
3.汇总、统计各个工作机构和监督单位等提交的有关表格、数据、报告等;
4.完成校教务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执行《同济大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纲要》的工作机构是学校的各有关职能部门: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学生处、基建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资产处、宣传部、监察处、图书馆、教育技术与计算中心等,以及各校区的管理委员会、体育部和各学院(系),其在本科教学质量保证工作中的职责是:
1.制订相应的本科教学质量子目标及其质量指标;
2.制订实现本科教学质量子目标和达到质量指标的计划;
3.组织以上计划的具体实施;
4.根据监督系统的反馈意见进行分析和改进。
上述各项子目标、计划应广泛征求各学院(系)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实施方案应公布,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改进工作。
上述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分别对主管副校长、党委副书记负责。
第六条 对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证工作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系统是本科教学质量监督系统。主要由质量监督单位、质量管理员及全校师生实施监督。有以下几种监督:
1.日常监督:每个工作机构设质量管理员,负责对本单位执行本科教学质量保证项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2.定点监督:由专门的质量监督单位对本科教学的质量控制点进行定点监督。实施定点监督的单位可以是质量管理办公室、职能部门、学院(系)等;
3.定期监督:由质量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管理评审和教学评估;
4.公众监督:由学校开通各种渠道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对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的公众监督。
第二章 教学质量目标和管理职责的实施
第七条教学质量目标和管理职责的责任人是校长。
第八条 教学质量目标和管理职责的内容主要有以下项目:学校定位和办学思路;质量目标;专业设置;职责、权限和沟通;管理评审;教学评估。
第一节 学校定位和办学思路
第九条 学校定位和办学思路项目的责任人是校长,执行责任单位是校教务委员会。
第十条 校教务委员会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明确学校的定位和办学思路,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保证相应的“人、财、物”的投入。
第二节 质量目标
第十一条 质量目标项目的责任人是校长,执行责任单位是校教务委员会,由教务处、学生处、体育部、财务处和各学院(系)具体执行。
第十二条 校教务委员会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及学校定位,明确指导思想。
第十三条 在主管教学副校长、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组织下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体育部按照学校的人才培养指导思想,制(修)定人才培养目标,以及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理论知识、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实践训练及能力培养等方面的质量目标和要求,报校教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各学院(系)应根据学校制定的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各专业的业务培养目标。
第十五条 财务处应确保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所需经费的投入和及时到位。
第三节 专业设置
第十六条 专业设置项目责任人是主管教学副校长,由教务处具体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责任人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提出学校专业设置规划,审阅教务处提出的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建议意见及新专业的初审意见,报校教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教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制(修)订新专业申报的有关规定;组织对各学院(系)申报的新专业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项目责任人;
2.开展对学校学科专业结构的调研工作,提出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建议意见,报项目责任人。
第十九条 各学院(系)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好以下各项工作:
1.根据新专业申报的有关规定,需要申报新专业的学院(系)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2.根据社会的发展需求,做好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
第二十条 校教务委员会负责审核学校的专业设置规划,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建议意见及新专业的初审意见。
第四节 职责、权限和沟通
第二十一条 职责、权限和沟通项目的责任人是校长,执行责任单位是校教务委员会,由质管办具体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教务委员会应明确本科教学质量保证工作中各工作机构、质量监督单位、质量管理员的职责、权限。
第二十三条 校教务委员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各机构的沟通会议,对上一学年的工作进行总结和交流,对下一学年的工作进行布置。校教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审议。
第五节 管理评审
第二十四条 管理评审项目负责人是校长,由质管办、各职能部门、各学院(系)具体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质管办应负责组织好每四年一次的管理评审包括对本科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评审以及对职能部门和学院(系)的管理评审。
第二十六条 对本科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评审,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提出本科教学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的综合报告,教务处提出学生培养质量状况的分析报告和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反馈意见及满意度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职能部门和学院(系)的管理评审,职能部门和学院(系)应按照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纲要的要求,在每学年末提交执行本科教学质量保证项目的年度质量报告,交质管办备案;在四年一次的管理评审中做好自评工作,提交执行本科教学质量保证工作的自评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质管办应组织好质量管理员对本部门本科教学质量工作的日常监督,对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质管办应在每学年末提出本科教学质量保证工作的年度报告,上报校教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质管办应将管理评审结果包括对本科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改进意见,对教学资源管理和教学过程管理的改进意见以及对职能部门和学院(系)的教学质量管理工作的改进意见反馈给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系)。
第三十条 校教务委员会应根据管理评审的结果对本科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改进措施,并由质管办予以落实。
第三十一条 职能部门和各学院(系)应根据反馈的评审结论和意见制定改进措施,做好改进工作,并报质管办备案。
第六节 教学评估
第三十二条 教学评估项目负责人是主管教学副校长,由质管办、教务处和各学院(系)具体执行。
第三十三条 质管办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会同教务处组织好四年一次的教学评估包括专业评估、专项评估等;
2.与各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迎接上级部门进行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专业评估、专项评估等的准备工作;
3.将评估结论反馈给各学院(系),并检查各学院(系)的整改情况,报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系)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制定的专业评估、专项评估的工作计划,并做好自评工作;
2.根据反馈的评估结论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做好改进工作,并报质管办。
第七节 公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质管办通过网站、信访等渠道对学校定位、本科教育地位、质量目标、专业设置、职责、权限和沟通四个项目收集教师、学生和社会的反映,接受对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的公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质管办分析汇总公众监督中反映出的情况,报主管教学副校长审阅后,上报校教务委员会,同时反馈给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系)。
第三章 教学资源管理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教学资源管理的责任人是主管人事副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
第三十八条 教学资源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以下项目:人力资源管理;教学经费管理;设施建设和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管理;教学改革与研究。
第一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的执行责任人是主管人事副校长,由人事处、教务处和各学院(系)具体执行;项目监督负责人是主管教学副校长,由质管办、教务处及各学院(系)具体监督。
第四十条 人事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提出本科教学对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要求;
2.教师资格认定中提出本科教学的要求;
3.在教学和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及奖惩工作条例中提出本科教学工作质和量的要求;
4.在教师职称晋升工作计划中提出本科教学工作质和量的要求;
5.提出定岗工作中保证本科教学质量的措施;
6.制定本科教学教师培训、进修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教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着重本科教学教师工作的管理,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制(修)定主讲教师资格认定以及正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规定;
2.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3.制(修)定教师的本科教学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各学院(系)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分别报人事处和教务处:
1.贯彻落实好人事处及教务处在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方面的规定;
2.做好学院(系)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3.做好教师工作的考核,并将主讲教师和责任教授的教学情况报教务处。
第四十三条 质管办应会同教务处及各学院(系)在本科教学师资队伍情况评价的定点监督中做好以下监督工作:
1.检查师资队伍是否满足本科教学需要,体现师德和敬业精神,保证本科教学质量;
2.检查本科教学教师工作管理能否保证本科教学质量;
3.将本科教学师资队伍情况的评价结果报项目监督负责人,并反馈给项目执行责任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系)。
第四十四条 人事处、教务处、各学院(系)根据反馈信息做好改进工作,并对下一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提出建议。
第二节 教学经费管理
第四十五条 教学经费管理项目的执行责任人是主管财务副校长,由财务处、相关职能部处和各学院(系)具体执行;项目监督负责人是主管教学副校长,由教务处及各学院(系)具体监督。
第四十六条 财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根据本年度教学经费预算计划,保证经费按时到位,并予以公布;
2.于年终公布本年度四项经费占学费收入的比例、生均四项经费增长的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系)和体育部教学经费使用情况。